
2008年7月9日协会接到会员企业浙江仁力车业有限公司申请维权报告,提出:仁力公司投巨资2007年5月成功开发的,并且9月5日经协会维权的RLG1-500卡丁车产品被奉化市的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仿冒侵权,并提交了仿冒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协会受理了维权请求后,着手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属非会员企业,地处宁波奉化市,该公司2008年3月开发的LK500四轮驱动卡丁车产品,是原先在浙江仁力车业有限公司的工程师跳槽后将产品设计图纸带到宁波某车业后仿冒出来的。协会考虑到仁力车业与宁波某车业同属省内同行业企业,按《维权公约》先调解的精神,2008年7月29日,由协会维权委员会组织5人调查组,主动前往奉化市与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协商,制止其仿冒侵权行为,要求该公司能承认侵权的事实并且对涉嫌侵权的产品从车架整体结构、外型、前后顶、覆盖件等相同处进行改进,为避免因同质产品造成低价恶性竞争,减少双方经济损失,善意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书,仁力车业同意按协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宁波某车业对侵权事实的态度不够诚恳并迟迟不愿签署协商解决协议书。 协会召集相关领导讨论后,决定走正规渠道对宁波某车业进行打击,并成立调查组再次进行深入调查,经过调查发现宁波某车业不具有国家五部委公告的《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全地形车生产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资格,其生产条件未取得检验检疫局的合格审查,并且没有WMI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证书,涉嫌仿冒的卡丁车属“三无”产品。2008年8月5日协会向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发出《关于要求重点关注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出口资质商检的商请函》,得到了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并对该公司进行了重点监管。 11月5日,协会再次接到浙江仁力车业有限公司举证,称:2008年10月4日宁波某车业非法采用永康市米罗车业有限公司(已停用)的车架号做EEC认证。协会向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协助调查函,11月26日,金华商检永康办工作人员前往永康市米罗车业有限公司稽查车架号使用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未授权其他公司使用本公司VIN码。经过调查,案情逐步明朗化,宁波某车业有非法采用他人已停用车架号嫌疑,为此,协会再次向国家商务部产业司、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海关等部门发出《关于要求稽查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非法采用他人(已停用)的车架号情况的商请函》,要求对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查处,以维护休闲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009年2月18日,协会与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取得联系,产业司回应,结合协会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后,在今年1月22日五部委公布的《2009年度具有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出口资质企业目录公示》上,已取消了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2009年全地形车生产资质的申请,限制了该公司的生产资格,3月1日将正式发布《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 浙江仁力车业诉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侵权案,从受理到打击历经5个多月,经过协会不懈努力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最终多管齐下,限制了宁波某车业全地形车的出口资质,达到了保护创新维权企业与维护同行业企业利益的目的。 通过这起侵权案例,有两点启示,一是要加强人才维权保护。此次侵权的根源,在于人才的跳槽,因此企业一定要用心留住关键人才,签订好主要人才的合同,并向协会申请人才维权保护。二是协会有信心有能力制止任何侵权行为。协会从第一起侵权案发生有效打击以来,已受理30起侵权案件,都逐一得到有效的打击和处置,这次侵权涉及省单列市非会员单位,打击难度大,在协会政府企业多方共同努力下取得成功,再一次证明协会有信心有能力制止任何侵权行为。
浙江省休闲运动车行业协会 200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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