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今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统称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新办法指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专项资金将继续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比如,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办法明确,此前发布《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等多项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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