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丁某从金华人才市场应聘到我市一家建筑公司当业务员,试用期一个月。两周后的一天,建筑公司的部门主管让丁某单独去送投标材料,在他送材料时,认识了公司的竞争对手谢某,两人谈得非常投机。3天后,谢某承诺给丁某2000元,想知道丁某所在公司投标材料的内容,丁某答应了。不料,2000元钱刚到手,丁就被告知:试用不合格,公司不予录用。 原来,所谓的投标和竞争对手都是用人单位虚拟出来的,用以测试丁某的诚信品质和职业道德。或许,建筑公司不该设此“圈套”,但若换个角度,从丁某身上,我们也不难看出,丁某他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招标材料,是单位的机密文件,部门主管交给他,是对他的信任,他理应保管好,不出任何差错才是,而他却在金钱面前,当了俘虏,显现了品格,丢了工作,更重要的是丢了自已的信誉。 作为一个公司的员工,丁某不会不清楚该投标材料的重要性,也不可能不清楚该材料应予以保密。可事实是他做了不该做的事。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若他觉得公司给他的薪资太少,他可以向部门经理提出来;若他觉得公司领导没有重用他,有屈才之感,有怀才不遇之愤,他完全可以合法辞职,另谋高就。可他不该为区区2000元出卖了人格信誉,错过了他拥有的正确选择——放弃了劳动者依法行使权利的选择。 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市场经济的各要素市场也日益发达繁荣,劳动力市场也不例外。在市场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必然斌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的权利内容——用人单位依法选择劳动者,劳动者依法选择用人单位。而权利与义务天生就是一对孪生兄弟,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应依法履行义务。案例中的丁某既然行使了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也就必然地应依法履行、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至少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可现实生活中,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劳动者又不是少数。据报道,在一个月时间里,就有2000余家用人单位进哈尔滨市人才市场招聘,其中有50%用人单位对求职者在试用期进行了“品德测试”,有35%的求职者因未通过品德测试这一关,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辞退。 35%求职者未能通过品德测试,这无疑给求职者敲响了警钟,也让我们劳动者掂量到职业道德的份量,意识到遵守职业道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都说发展靠人才,但什么的人才才是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呢?什么样的人才算高素质的人才?仅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就是高素质的人才吗?从发生在丁某身上的这件事不难看出,是,又不全是。 诚然,要胜任一项工作或某个岗位,没有与之相应的业务素质不行,但丁某事件告诉我们,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同样不会受人欢迎。因为任何一家用人单位,他们既需要业务上的骨干,更要求这些业务骨干是遵守道德的人,是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人。有谁不知每位劳动者都有双份职业,做人是每位劳动都的第一职业,而所从事的工作才是劳动者的第二职业。而所谓做人,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是要有道德,这当然包括职业道德。 不可否认,现在有些年轻人,他们知识结构合理,业务能力过硬,但缺乏那种“踏踏实实干事,老老实做人”的精神。他们总认为只要自已有一技之长,走到哪里都能混到一碗饭吃。在利益面前,他们更看中的是“短期效应”,而不是道德良心,这种“有奶就是娘”的人生哲学,使这些年轻人为了钱出卖灵魂,出卖良知,出卖起码的为人原则和人格尊严。就如原千禧公司员工查某、黄某等人,为蝇头之利,不仅践踏公司纪律规定——公司员工离职,不论其为辞职、免职或停止试用,均应填写“公司员工辞职表”,并按规定时间核准并办妥手续后方能离职: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而用无视法律、合用规定,私自向竞争企业提供技术资料、客户档案等,造成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和经济的损失。这些品德较差的人员的客观存在,不仅仅给公司及全体员工以警示与反思。从35%的求职者未通过用人单位的品德测试看出,品德较差人员已是一种社会痼疾。在上至中央,下至农村基层都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氛围中,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道上,人际的和谐、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应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为此,每位劳动者及企业员工认真落实“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规范,不仅事关个人素质、责任问题,而且是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筑和谐社会的大问题。 你可以依法提出自已的要求。或断然拒绝老板的无理非法要求,你也可以依法辞职,炒老板鱿鱼,因为这是你的权利,但如果你没有选择正义合法之举,你就应该在道德规范下为企业、为社会公平地付出,而不是暗中毁损,背信弃义,甚至不光彩地做了竞争对手的商业间谍。因为,无论于法还是于德,你都没这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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