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鉴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二
——包装、色彩维权保护
(2018年3月30日浙江省休闲运动车行业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健康有序地发展行业,支持行业知名企业的创新升级,进一步提高企业产品品质、色彩标识识别、品牌战略和企业文化氛围,避免某些企业利用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企业来达到自己的利益而损坏其它企业的利益,遏制仿冒产品和恶性不正当的竞争,捣乱社会主义的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特定环境、范围、色彩、产品,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境内行业企业的包装色彩维权保护行为,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产品包装色彩定义:是人类通过眼、脑和我们的生活经验对企业产品的外部形式所产生的一种对光的视觉效应并富有美感,包括产品外表的色彩装饰或产品外面的保护辅助包装物等的一些区别其他产品的具有独特和美感的色彩。
第四条 包装色彩鉴定分三类色彩保护。第一类是产品外观色彩维权保护;第二类是商标色彩维权保护;第三类是颜色组合图案色彩维权保护。
第五条 第一类包装色彩的维权要点。若是产品具有独特外观,色彩与形状、图案或其结合所富有美感的新设计。此产品包装色彩按其产品外观维权保护。
第六条 第二类包装色彩的维权保护要点。若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与颜色组合。若已向国家注册商标的商标,包装色彩维权保护可按我国<<商标法>>规定进行保护,若未申请的商标而进行包装色彩维权保护也不能违反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第七条 第三类包装色彩的维权保护要点。两种以上(含二种颜色)颜色组成富有独特性、新颖性、创造性及具有美感性的新图案,申请企业必须明晰表述其颜色组成图案及色彩的特征及含意,说明各个部分图案及颜色的关系和权利要求。若是图案中有规则图形结合色彩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具体要素进行表述,例如是四方形、椭圆形、火焰图案等等。
第八条 包装色彩维权保护分三类色彩保护,可以单独一类色彩保护,也可以按以上三类组合进行整体保护,应以企业最小的成本保护更多色彩为原则,尽量以三类组合整体保护色彩为好,可以有更大区分的色彩,以便做到真正的色彩保护。
第九条 包装色彩维权保护要点是指申请企业对产品包装色彩最显著、最醒目、最富有美感的创新图案进行简明扼要的概括和必要条件。若只是一些规则图案及附以简单的颜色或者不加创新的采用国、内外企业已用的消费者所共知的色彩对自己企业进行包装色彩,这些都不能视为创新性的包装色彩,但有明显包装色彩创新点及含意,可以考虑包装色彩维权保护。
第十条 申请维权企业对包装色彩的创新要点的设计来源、构思,以及完成过程进行当场叙述,利于鉴定人员判别创新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企业在吸收国外企业先进包装色彩设计理念和时尚元素时,如无创新点,盲从等同采纳运用,不予维权保护,企业隐瞒事实通过维权保护的,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根据颜色不是某个人所设计创造的,而是已经存在并被人类所免费共享的资源,但利用点、线条组成不同图形并结合色彩组成富有创造性的美感图案,具备蕴含新意,区别于其他产品、企业文化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产品等特点,针对其不同的特定的特征和含意,维权保护时鉴定专家人员要慎重的理解和判定。
第十三条 包装色彩维权保护要点要在外观独特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显著性、美感性所组成的图案并结合色彩的具体描述,至少有三点以上创新点的描述。
第十四条 包装色彩维权保护时,保护方是否被另一方侵权,维权委员会的专家组鉴定人员应该优先考虑侵权方是否有恶意仿冒、降低产品品质、混淆产品色彩标识、恶意不正当的竞争、破坏包装色彩维权保护企业的形象和捣乱市场等不正当的行为,同时也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利益来达到自己的利益而损坏其它企业利益为目的的行为,有以上不正当行为的,维权委员会都应该判为是属于包装色彩侵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包装色彩维权保护中颜色比对标准可以按潘通色卡国际标准为准,比对色差正负10%或以大多数人的审美观来判断色彩类同性。
第十六条 包装色彩维权保护时,若包装色彩与通行国际、国家色彩标准对产品有特殊色彩表示规定的,应不给予产品的包装色彩保护。
第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与实施细则同等效力。解释权属维权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补充规定公布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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