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多哈那一历史性时刻已经见证四个年头。随着 2004 年底的到来,意味着加入 WTO 后过渡期的来临。入世以来,国内产业之所以未遭受想象中的巨大振荡和冲击,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加入 WTO 过渡性保护机制的设置。就是说,真正的冲击和挑战将更多地体现于后过渡期。我们的产业和企业,当厉兵秣马,从容应对。 在 WTO 后过渡期,面对激烈的竞争和严峻的挑战,每个企业都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合理地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以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便是博弈。按照现代经济学上的博弈理论,博弈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博弈各方不合作,甚或相互间恶性竞争,其结果是纳什均衡,即各方都得到比较坏的结果,甚至是双输 / 共输的结果;另一种是博弈各方采取有效的合作,相互间合理地配置资源,其结果是合作均衡,即各方都得到比较好的结果,甚至是双赢 / 共赢的结果。显然,在 WTO 后过渡期,国内产业 / 企业应取合作式博弈。也就是说,产业 / 企业间利益冲突与协调、相互竞争与合作,应该成为后过渡期的一种潮流。中外有识之士无不认为合作才能共赢。那么,合作博弈应具备哪些要素呢? 首先,有某种内在联系的产业 / 企业间要结成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可以以同业公会、商会等社团组织或战略协作联盟的形式出现;这种利益结合可以跨地区、跨省甚至跨国;这种结合的目的在于在同业间或特定产业链条中上下游间形成在生产、营销、研发、供应、定价、知识产权乃至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协作与协调。 其次,利益相关方要形成制度性或契约式合作。也就是说,合作的游戏规则要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这种书面形式可以体现为章程、守则、协议和谅解等。但无论如何,规则一旦确立,就要得到一体遵行。否则,只要有一个利益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按规则 “ 出牌 ” ,合作就会被打破,纳什均衡就会出现。这里的 “ 游戏规则 ” 主要包括合作的具体方式和内容、行动协调机制、利益平衡机制、违规报复或惩罚机制等。 最后,合作的制度性安排要以不触犯反垄断立法为原则。产业 / 企业的战略性合作,离不开在产量、定价、营销、市场等方面的制度性安排,但这类安排不能违背反垄断法规。否则,就会象微软一样招致反垄断诉讼,一旦败诉,合作均衡同样无法实现。因此,合作博弈需要与反垄断立法巧妙周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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