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受理 10月8日,协会维权委员会接到维权报告。报告称:永康市路源工贸有限公司在今年1月12日通过维权的浙休车协(原永康车协)第66、67号维权产品被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瑞克公司)仿冒侵权,要求协会制止其侵权行为,追究其相关责任。维权委员会当即受理了维权请求。工作人员对爱瑞克公司生产的塑料件与维权产品进行了比对:爱瑞克公司的塑料件除背面印刻该公司地址、电话及网址外,其外观大小与维权产品完全相同。秘书处立即向秘书长汇报,秘书长接到汇报后高度重视,要求秘书处组织力量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指示要做到证据确凿。 二、调查取证 1、现场取证。爱瑞克公司是本协会会员企业,地处金华市蒋堂。 10月8日下午四名维权委员会人员赶赴实地取证核实。经过调查,在爱瑞克公司仓库发现了批量的成品小越野车塑料件,与浙休车协(原永康车协)第66、67号维权产品相同,现场取证照片7张。但因法定代表人出国在外,调查组要求该公司杨助理尽快与老板取得联系,告知情况。 2、发出通知。当天晚上,秘书处召开紧急会议,初步判断,爱瑞克公司已对路源公司构成侵权。为尽快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权委员会在10月9日对爱瑞克公司下发了《停止侵权通知书》。责令爱瑞克公司停止该产品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本协会处理;将在全省媒体上曝光其侵权行为;要求爱瑞克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道歉。由于爱瑞克公司老板23日才能回国,协会采取先制止其生产和销售行为,再根据该公司老板的态度和申辨的情况,作下一步处理。 3、作出反应。10月16日协会收到了爱瑞克公司对《停止侵权通知书》的回复。回复提出了以下几点异议:(1)时间。2005年5月该公司已开发并试销该塑料件,时间在2006年1月19日维权之前。(2)产品差异。公司的新款小越野塑件是用于四轮越野车上,存在本质的区别。(3)有模具开发图纸、销售单证明。 协会维权委员会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1)图纸上只有开发时间2005年4月6日是用圆珠笔写的。(2)销售单证明是由爱瑞克公司开出的一张成品出库单(复印件),时间是2006年7月4日开出的。 维权委员会审核结果:(1)浙休车协(原永康车协)第66、67号维权产品可用于两轮与四轮越野车,所以爱瑞克公司提出的产品差异是不成立的。(2)仅靠开发图纸上的一个时间并不能作为证据,必须提供产品设计开发合同书(原件)、泥模、模具加工时的测绘数据。(3)只有成品出库单,提供不出成品出库单的连号存根,且显示的时间在维权产品之后,此证明无效。 4、再次取证。为了慎重起见,10月18日下午在秘书长带领下第二次赴爱瑞克公司核实提供证据的可靠性。公司无法提供该产品在维权前就开始生产销售的可靠证据。公司杨助理说,该产品是去年4月份老板向黄岩驰骋塑料模具厂提供图片,由模具厂制造而成的,具体事项只有老板知道,要等老板回国后才能弄清事情经过。协会维权委员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当晚再次组织人员连夜赶到台州黄岩市,向黄岩驰骋塑料模具厂进行调查核实。据该厂负责人介绍,爱瑞克公司是2007年7月份提供产品数据(包括三视图和座标尺寸),但没有提供油泥模型。模具于2005年8月11日完成。模具制作费用共计72000元。并认为协会提供的浙休车协(原永康车协)第66、67号维权产品和当初为金华爱瑞克制造的模具产品是基本一样的。由于他们之间没有签订过合同协议,因此该模具的制造时间是否在维权产品前,就无法证明。 5、做好准备。秘书处经过产品的对比、取证、证据的审核等过程,判定爱瑞克公司对路源公司构成侵权可以说十拿九稳。秘书处领导也将此事向永康市政府的分管领导作了汇报,领导支持维权行动。如果爱瑞克公司老板还强词夺理甚至抵赖的话,省协会准备立即召开跨区域维权第一案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内各大媒体、维权顾问参加,抓住这个典型,大张旗鼓地将维权行动进行到底。 三、开调查会 10月24日,协会秘书处专门召开有技术鉴定小组成员刘诗衡和当事人参加的调查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鉴定小组成员的意见。刘诗衡经过反复对比双方产品,十分确定地说,仅依据图片制造出与维权产品如此一样的产品是不可能的。爱瑞克老板严土根说,自己公司一无技术人员,二无工程师,只在网上看到外国产品图片就下载,送交合作厂家进行模具制造,如何制造自已是一概不知的。他坦诚,主观上他确实不知道四轮塑料件是维权产品,要是知道,他是决不会去生产,更不会在产品上打上自己的厂名。他又说,自己公司也是会员单位,也有维权产品,也需要协会的维权,也希望遵守协会的“游戏规则”。他还说,自己公司还有二款塑料件要向协会申请维权产品鉴定。最后严土根承认,按照协会对维权产品仿冒侵权的判定标准,他们已对永康市路源工贸有限公司二款产品构成了侵权,愿意按协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签协议书 开调查会的当天,双方当事人在协会的主持下,根据浙江省休闲运动车行业协会《维权公约》先行调解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协商处理,达成以下谅解意见: 1、乙方(爱瑞克公司)保证不再生产和销售甲方(路源公司)的维权产品; 2、乙方将模具(价值8万元)折价1.5万元转让给甲方; 3、乙方将首批塑料件(400-500套)折价1万元转让给甲方; 4、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侵权行为; 5、乙方如有出现生产和销售甲方的维权产品,协会立即向媒体公布,并对乙方进行严厉的处理。 第二天,双方按协议在协会的监督下顺利履行完毕。至此,从10月8日受理到25日的协议履行历时18天时间,在协会不懈努力下,爱瑞克公司认识深刻,承认侵权,并愿意按《维权公约》处理,从而有效保护了路源公司的维权产品,跨区域维权第一案得到圆满解决。 五、协会立场 爱瑞克公司侵权行为虽有其客观性,但从根本上说,企业没有自己的研发人才要走自主创新之路,难度很大,也容易出现仿冒侵权现象。目前,许多企业还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因此,在委托别人研发时,更加要对维权产品进行了解,以免有意无意中仿冒侵权。协会再次声明,一经发现仿冒侵权行为,将不惜一切代价严格按《维权公约》相关条款进行坚决维权,使仿冒企业无处藏身,让创新企业大胆创新。我们相信,通过这次跨区域维权第一案的处理,协会的维权行动会得到广大会员企业更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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