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WTO主要成员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情况

2007-07-23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局

根据WTO《TBT协定》)和《SPS协定》等的规定,WTO成员可以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和国家安全、保护环境及防止欺诈等目的,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卫生及检验检疫措施等技术性贸易措施。近年来,技术性贸易措施逐渐成为各国管理贸易的一种重要手段。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和扭曲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2007年1月,除中国外,WTO的15个主要成员共向WTO通报了133项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约29.1%。其中通报技术性贸易壁垒70项,超过去年同期通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近一倍以上;通报动植物卫生及检验检疫措施63项,较去年同期略有下降。各成员国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领域正在从农产品、纺织品等传统大宗产品向化工品、机电产品等高附加值产品扩展。美国、巴西、欧盟、加拿大和肯尼亚分别位居通报数量最多的前五位WTO成员。
现将与我出口产品相关的主要通报汇总并摘要如下。请各有关单位周知相关出口企业,并收集企业反应报部公平贸易局。
一、美国
1.《非处方人用内用止痛药、解热药和抗风湿药;暂定最终专论的提议修正案;必要的警示和其他标示》(Internal Analgesic, Antipyretic, and Anti-rheumatic Drug Products for Over-the-Counter Human Use; Proposed Amendment of the Tentative Final Monograph; Required Warnings and Other Labelling) (G/TBT/N/USA/229)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议修正有关非处方(OTC)内用止痛药、解热药和抗风湿药(IAAA)的OTC标签法规和暂定最终专论(TFM),引入新的警示和其他标签要求,告知消费者潜在风险及应在何时咨询医生。FDA还提议删除法规中的酒精警示,增加所有OTC IAAA药品的新的警示和其他标签要求。对于所有含IAAA活性成分的OTC药品,无论是根据OTC药物专论或根据被批准的新药申请销售,都必须符合新的标签要求。
2.《食品标签:健康声明;钙和骨质疏松症,钙、维生素D和骨质疏松症》(Food Labeling: Health Claims; Calcium and Osteoporosis, and Calcium, Vitamin D, and Osteoporosis) (G/TBT/N/USA/230)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议修正有关批准在健康声明中标示钙与降低骨质疏松症风险关系的法规:引入维生素D,从而允许除了作出钙和骨质疏松症之间关系的声明外,还可以作出钙、维生素D与骨质疏松症之间关系的声明。
3.《电器能效,规定19.260 RCW章中所列产品标识、合法性认证以及包装的规则》(Appliance energy efficiency, establish rule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for compliance with the statute, and packaging of products listed in chapter 19.260 RCW)(G/TBT/N/USA/231)
该规则规定了在华盛顿州销售和安装的某些产品的能效标准,使消费者和企业确信此类产品符合最低能效水平。它适用于所有以独立形式或另一产品部件形式销售、提供销售或安装的产品。标签要求包括:对于规则覆盖范围内的在华盛顿州销售或安装的新产品,制造商应当在销售或安装时,应通过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志、标签或标牌说明产品符合这些规定。2006年7月1日加利福尼亚电器能效法规第1607节或其修正案中的标志要求可视为符合这些要求。产品必须根据加利福尼亚能源委员会电器能效法规第1603和1604节进行测试。不同产品的实施日期各不相同。
4.《含铅儿童珠宝;提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征求评议和信息》(Children's Jewellery Containing Lead; Advanc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Request for Comments and Information)(G/TBT/N/USA/232)
根据联邦有害物质法案,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正在考虑是否禁止儿童金属珠宝的金属部件中铅含量超过0.06%(以重量计)。CPSC就含铅儿童珠宝伤害风险、该通知中讨论的管理选项、其他能够解决这些风险的方式以及各类管理措施的经济影响征求书面评议意见,并邀请各方提供现有标准,或有意制定或修订自愿性标准的声明,从而解决该通知中描述的伤害风险。
5.《源于牛的人用医疗产品和反刍动物用药品的使用》(Use of Materials Derived from Cattle in Medical Products Intended for Use in Humans and Drugs Intended for Use in Ruminants) (G/TBT/N/USA/233)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禁止在人用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人体细胞、组织、细胞制品(总称人用医疗用品)以及反刍动物用药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源于牛的材料,并对使用牛源性材料生产或含这些材料的人用医疗用品和反刍动物用药品提出了新的记录保持要求。
6.《将便携式DVD播放机加入附录X》(Addition of Portable DVD Players to Appendix X) (G/TBT/N/USA/235)
根据新法规,“对于一种或多种重金属浓度超过最大限值而禁止在欧盟销售或提供销售的电子器械,也不得在加利福尼亚销售或提供销售。”这一销售禁令适用于所有2007年1月1日后生产的电子电气产品。带有对角线长度超过4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DVD播放机也必须符合2003年电子废弃物再循环法案的所有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任何出售或提供销售此类DVD播放机的零售商必须根据公共资源法案第42464节征收再循环费。2007年7月1日后生产的此类DVD播放机还将必须符合加利福尼亚法规汇编标题22第66260.202节中加利福尼亚RoHS法规的要求。
7.《食品标签;食品的无麸质标签》(Food Labelling; Gluten-Free Labelling of Foods)(G/TBT/N/USA/237)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议将食品标签上使用的术语“无麸质”的定义修改为“该食品不含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种成分:任何种类的谷类小麦、裸麦、大麦,或这些谷类的杂交品种的成分(所有注释的谷类共同称为“禁止的谷类”);源自某种禁止的谷类,并且没有经加工去除麸质的成分(例如,小麦粉);源自某种禁止的谷类,并且已经加工去除麸质的成分(例如,小麦淀粉),只要使用该成分导致食品中存在20ppm或更多的麸质;或20ppm或更多的麸质”。某种在其标签上具有“无麸质”声明或类似声明的食品,但未能达到上述“无麸质”定义中所规定条件的食品将被视为贴假标签。
8.《新机动车辆和新机动车辆发动机空气污染控制 – 重型车辆和发动机标准;车载故障诊断系统要求;规则提案》(Control of Air Pollution From New Motor Vehicles and New Motor Vehicle Engines - Heavy-Duty Vehicle and Engine Standards; Onboar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Proposed Rule) (G/TBT/N/USA/238)
该提案将要求制造商安装车载故障诊断系统,监控排放控制组件,并提醒车辆驾驶员任何探测到的需要维修的排放系统故障,同时还将要求制造商获知在必要时对车载故障诊断系统、相关的发动机排放组件进行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行业的信息,并且修订了有关14,000磅以下的重型车辆柴油发动机的某些现行的车载故障诊断系统的要求。
9.《最终法规:进口水果蔬菜》(Final rule: Importation of Fruits and Vegetables) (G/SPS/N/USA/1492)
美国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拟修改法规,列出按某些特定条件美国可进口的世界某些地区可食用水果蔬菜名单。某些水果蔬菜已符合批准进口的要求,但法规中尚未特别列明。作为进口条件之一,所有这些水果蔬菜在首次到港时都可能会根据检验官的要求,接受检验或处理。此外,还要求某些水果蔬菜符合其它特殊要求。
10.《通知:未经熟制的猪肉及猪肉产品进口》(Notice: Importation of Uncooked Pork and Pork Products) (G/SPS/N/USA/1489)
美国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拟修改动物产品进口法规,如未经熟制的猪肉及猪肉产品来自出现古典猪瘟CSF地区中的非疫区,且符合其它某些加工和运输条件,则准许其进口。该措施在持续防止CSF传入美国的同时,取消对从有古典猪瘟地区进口未经熟制的猪肉及猪肉产品的某些限制。
11.《最终法规:哒草氟(Fluthiacet-methyl); 杀虫剂限量》(Notice. Notice of Filing of a Pesticide Petition for Establishment of Regulations for Residues of a Pesticide Chemical in or on Various Commodities)(G/SPS/N/USA/1433/Add.1)
该法规对以下农作物内/表哒草氟(Fluthiacet-methyl)制定了混合残留限量:轧棉副产品:0.20;未去纤维棉籽:0.020 ppm。该法规于2006年12月27日生效。
二、巴西
1.《2006年11月11日第325号部颁法案草案》(G/TBT/N/BRA/231)
该草案规定了额定电压低于300 V的E氯磺化聚乙烯电缆和软电线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
2.《2006年11月13日第330号部颁法案草案》(G/TBT/N/BRA/232)
该草案规定了化妆品的技术定量要求,并废止了Mercosur决议GMC n 50/00。
3.有关燃气热水器和锅炉最低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草案于2006年12月正式生效实施。(G/TBT/N/BRA/192/Add.1)
4.《有关陆地危险品运输用中型散装容器(IBC)的部颁法案》(G/TBT/N/BRA/208/Add.1)
该法案规定了陆地危险品运输用中型散装容器认证的合格评定程序。
5.《有关特苯恶唑(etoxazole)的决议草案》(G/SPS/N/BRA/253)
该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规定了棉花种子、桔子、番茄和苹果中的特苯恶唑的残留限量和安全期,以及特苯恶唑的可接受日摄入量。
7.《有关唑啶草酮(azafenidin)的决议草案》(G/SPS/N/BRA/254)
该决议草案规定禁止使用唑啶草酮。
8.《有关啶嘧黄隆(Flazasulfuron)的决议草案》(G/SPS/N/BRA/255)
该决议草案允许将啶嘧黄隆(紧急用)用于咖啡种植,最大残留限量MRL为0.03 mg/kg,安全期60天。此外,还规定了啶嘧黄隆的可接受日摄入量为0.013 mg/kg p.c.
9.《有关高效氯氰菊酯(lambda-cyhalothrin)的决议草案》(G/SPS/N/BRA/256)
该决议草案规定了高效氯氰菊酯用于瓜类、草莓和葡萄的最大残留限量和安全期。
10.《有关高效氯氰菊酯(beta-cypermethrin)的决议草案》(G/SPS/N/BRA/257)
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将高效氯氰菊酯用于玉米种植中的安全期由7天改为14天。
11.《有关利谷隆(linuron)的决议草案》(G/SPS/N/BRA/258)
该决议草案规定了利谷隆用于母菊和白萝卜的最大残留限量和安全期,还规定了利谷隆的可接受日摄入量为0.003 mg/kg p.c.
12. 2006年12月13日第69号标准指令(G/SPS/N/BRA/261)
该指令规定了根据酪蛋白巨肽测量法测定复制原料乳质量的准则。
13. 2006年12月27日第66号标准指令(G/SPS/N/BRA/262)
该指令批准了对为国际过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副产品以及木质包装材料提供植物卫生检疫处理服务的公司进行认可的管理法规。
14. 2006年12月19日第44号标准指令(G/SPS/N/BRA/264)
该指令批准了进口饮料、酒精和醋酸发酵物的抽样方法。
15. 2006年12月29日第51号指令(G/SPS/N/BRA/270)
该指令批准了有关允许用于第8类食品(肉及肉制品)的添加剂及其最大限量的技术法规。
16. 2007年1月11日第7号指令(G/SPS/N/BRA/272)
该指令对有关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植物卫生认证的管理指南(ISPM 15)提供了技术建议。
三、欧盟
1.《关于将克百威不列入理事会指令91/414/EEC附录I并撤销对含该物质植物保护产品许可的委员会决议草案》(G/TBT/N/EEC/139)
该草案规定禁止使用杀虫剂活性物质克百威,并要求成员国撤销对含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
2.《关于将某些活性物质不列入理事会指令91/414/EEC附录I,并撤销对含这些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许可的委员会决议草案》(G/TBT/N/EEC/140)
该草案禁止使用碳酸铵、沥青、氯化钙、酪素、脱乙酰壳多糖等约110种杀虫剂活性物质,并要求成员国撤销对含这些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
3.《关于将精吡氟氯禾灵不列入理事会指令91/414/EEC附录I,并撤销对含该物质植物保护产品许可的委员会决议草案》(G/TBT/N/EEC/141)
该草案规定禁止使用杀虫剂活性物质精吡氟氯禾灵,并要求成员国撤销对含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
4.《关于将硫线磷不列入理事会指令91/414/EEC附录I,并撤销对含该物质植物保护产品许可的委员会决议草案》(G/TBT/N/EEC/142)
该草案禁止使用杀虫剂活性物质硫线磷,并要求成员国撤销对含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
5.《关于将丁硫克百威不列入理事会指令91/414/EEC附录I,并撤销对含该物质植物保护产品许可的委员会决议草案》(G/TBT/N/EEC/143)
该草案禁止使用杀虫剂活性物质丁硫克百威,并要求成员国撤销对含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
6.《关于将甲酰胺硫酸盐和噻节因不列入理事会指令91/414/EEC附录I,并撤销对含该物质植物保护产品许可的委员会决议草案》(G/TBT/N/EEC/144)
该草案禁止使用杀虫剂活性物质甲酰胺硫酸盐和噻节因,并要求成员国撤销对含这两种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
7.《修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8/8/EC,将活性物质抑菌灵纳入该指令附录I的委员会指令草案》(G/TBT/N/EEC/145)
该草案规定了将抑菌灵列入欧盟允许用作生物灭杀产品的活性物质许可清单,可根据该指令草案附录所列条件用作木材保护产品(专业/工业用防护设备;土块的风险减缓措施;安全数据表上有关已处理木材的存放说明)。
8.2007年1月22日,欧委会向WTO秘书处通报了其REACH法规已于2006年12月18日正式批准,并将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从2008年6月1日起,所有化学品必须在11年内分阶段完成注册评估。
9.《修正理事会指令90/642/EEC附录有关二嗪农最大残留限量的委员会指令草案 (Doc. Sanco /03631/2006)》(G/SPS/N/EEC/302)。
该指令草案根据CAC标准,对柑橘类水果、坚果、仁果类水果、核果、浆果、蔬菜、含油种子等植物源性产品中二嗪农的最大残留限量作出修改。
10.《SANCO/2006/1597:有关食品接触材料及物品的良好生产规范的委员会法规草案》(G/SPS/N/EEC/297/Add.1)
该草案已经被欧盟正式批准为法规(EC) No 2023/2006,对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制造/储存和运输的良好生产规范制定了基本规定。
11.《修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生物灭杀产品投放市场的指令98/8/EC附件IVA 和IVB的欧洲委员会指令草案》(G/SPS/N/EEC/281/Add.1)
该草案已经被欧盟批准为欧委会指令2006/50/EC,规定了含化学活性物质的生物灭杀产品及含微生物、病毒和真菌作为活性物质的生物灭杀产品的注册文件的最低数据要求。
12.《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2065/2003关于初级烟熏制品抽样、鉴定和特性有效分析方法的质量标准的委员会法规草案》(G/SPS/N/EEC/282)
该草案已经被正式批准为法规(EC) No 627/2006。根据该法规,只有经过欧洲食品安全局评估的产品才能批准使用。为接受评估,申请时,应提供有关初级产品化学成分的数据,及其鉴别和特性描述的有效分析方法。同时,为了确保提议方法的最低效果,提出了相应的质量标准。
13.《修正理事会指令76/895/EEC、86/362/EEC、86/363/EEC和90/642/EEC附录有关克菌丹(captan)、灭菌丹(folpet)、西维因(carbaryl)、溴氰菊酯(deltamethrin)、敌敌畏(dichlorvos)、硫丹(endosulfan)、乙硫磷(ethion)、杀螟松(fenithrothion)、杀扑磷(methidathion)和草氨酰(oxamyl)最大残留限量欧洲委员会指令草案》(G/SPS/N/EEC/284/Add.1)。
该草案已经被欧盟批准为指令2006/92/EC。该指令降低了上述10种杀虫剂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即在某些情况下,最大残留限量可降低到最低检测限(LOD)的水平。
四、加拿大
1.《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和某些其它化合物的法规提案》(Proposed 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 and its Salts and Certain Other Compounds Regulations)(G/TBT/N/CAN/164)
该提案禁止PFOS的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和进口,以及制造含有PFOS的产品,但少数豁免情况除外。
2.《多溴联苯醚法规提案》(Proposed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Regulations)(G/TBT/N/CAN/165)
该法规提案禁止多溴联苯醚(PBDEs)(四溴联苯醚(tetraBDE)、五溴联苯醚(pentaBDE)、六溴联苯醚醚(hexaBDE)、七溴联苯醚(heptaBDE)、八溴联苯醚(octaBDE)、九溴联苯醚(nonaBDE)和十溴联苯醚(decaBDE))的制造,并禁止四溴联苯醚、五溴联苯醚、六溴联苯醚及其混合物、聚合体,以及含有这些物质的树脂的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和进口。
3.《食品药品法规(1433 — 纽甜)修正提案》(Proposed Amendment to the Food and Drug Regulations (1433 - Neotame))(G/TBT/N/CAN/191)
该提案建议允许纽甜在规定的最大使用限量内,作为高甜度的甜味剂用于碳酸软饮料、饮料浓缩物、饮料混合物、非标准化的乳饮料、非标准化的果汁、早餐谷类食品、餐后甜点混合物及餐桌用甜味佐料等。所有含纽甜的食品(包括餐用甜味剂)必须在主显示面上标示该食品含有甜味剂的声明。对于附有营养成分表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示以毫克/每餐表示的甜味剂含量。如果食品标签没有营养成分表,必须与标签上的配料清单作为同一组信息,标示以卡路里或千焦耳表示的热量值、以克/每餐表示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含量、以毫克/每餐表示的甜味剂含量。
4.《船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越野式休闲车排放法规提案》(Proposed Marine Spark-Ignition Engine and Off-Road Recreational Vehicle Emission Regulations)(G/TBT/N/CAN/192)
根据该提案,将引入相关标准,降低船用火花点燃式发动机(即舷外发动机和个人游艇)和非道路娱乐车辆(即雪上汽车、非道路摩托车、全地形车辆和多用途车辆)的烟雾排放,并将制定与美国环保局(EPA)相一致的加拿大排放标准和试验程序。该法规提案将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生产或进口的船用火花点燃式发动机和非道路娱乐车辆。上述规定将适用于生产、经销和进口这些发动机或车辆的企业以及进口这些发动机和车辆供自己使用的个人。
5.《将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法律确定由食品药物法转向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拟定MRLs的磋商》(Transitioning the Legal Establishment of 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s) for Pesticides from the Food and Drugs Act to the Pest Control Products Act: Consultation on Proposed MRLs)(G/SPS/N/CAN/276)。
由于加拿大将允许根据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PCPA)制定最大残留限量,因此该文件对在PCPA006年6月28日生效前制定的,且未在官方公报第I部分事先公布进行评议的MRLs开展公众磋商。
五、肯尼亚
1.肯尼亚国家标准KS 1094-1:2006《松脆食品 第1部分:炸薯条》(G/TBT/N/KEN/88)
该标准对规定了用马铃薯(Solanum tuberosum L.)块茎制成的炸薯条的标准。
2.肯尼亚国家标准DKS 2090:2006《商品马铃薯的处置 行为规范》(G/TBT/N/KEN/89)
该标准规定了人类消费用商品马铃薯处置(包括种植和收割、制备、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分配和销售)的卫生行为规范。
3.肯尼亚国家标准DKS 2091:2006《商品马铃薯 规范》(G/TBT/N/KEN/90)
该标准规定了商品马铃薯(Solanum tuberosum L.)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4.肯尼亚国家标准KS 2089-1:2006《陶器 规范 第1部分:陶瓷器皿》(G/TBT/N/KEN/92)
该标准规定了陶瓷器皿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5.肯尼亚国家标准KS 2089-2:2006《陶器 规范 第2部分:精制瓷器》(G/TBT/N/KEN/93)
该标准规定了精制瓷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6.肯尼亚国家标准KS 2089-3:2006《陶器 规范 第3部分:粗陶瓷器》(G/TBT/N/KEN/94)
该标准规定了粗陶瓷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7.肯尼亚国家标准KS 2089-4:2006《陶器 规范 第4部分:玻璃瓷器》(G/TBT/N/KEN/95)
该标准规定了玻璃瓷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8.肯尼亚国家标准KS 2089-5:2006《陶器 规范 第5部分:陶器的试验方法》(G/TBT/N/KEN/96)
该标准规定了陶器的取样和试验方法。
9.肯尼亚国家标准KS 2093:2006《助听器 第1部分:耳罩 规范》(G/TBT/N/KEN/99)
该标准规定了一般用途耳罩的设计、性能、试验方法、标志以及用户信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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