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总署9月14日发布通知称,中国与以色列双方海关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以色列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中国AEO企业向以色列出口货物时,需将AEO企业编码通报给以色列进口商。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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