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负责产品召回的机构主要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这两个机构的召回公告通常与制造商或负责销售有缺陷或危险产品的零售商共同发布,其监管的安全问题通常依靠各种标准,以确定召回是否适当。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召回通常由企业或常规机构发起,召回分为4个级别。 一级:被曝光的产品可能导致不利的健康后果或死亡; 二级:被曝光的产品可能造成临时或药物可逆转的疾病; 三级:被曝光的产品不可能造成不利的健康后果; 市场撤销: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执法行动中该产品有细微问题。由于产品破损被从市场上撤出。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强制召回的前提是一公司拒绝自愿召回,并得到该委员会3位委员的同意。在产品出现以下问题时,制造商应自动报告问题。 1.不符合消费品安全标准或禁止性法规的相关规定; 2.产品缺陷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 3.造成无理由的伤亡风险; 4.不符合自愿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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