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报检、产地证申领单位,报检员、产地证申领员: 为进一步规范报检、申领行为,加强业务管理,现对有关报检、申领工作重申相关规定如下,并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报检、申领单位知照并配合执行: 一、坚持凭证报检、申领制度。 1.报检和申领产地证书时,请自觉出示《报检员证》/《产地证申领员证》。证件只能本人使用,严禁冒用、转借或涂改证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无《报检员证》企业请通过代理报检公司办理报检业务。 3.无《产地证申领员证》的企业,请即时申请备案《临时申领员证》,并在举办培训班时按时参加培训,合格后换发正式《产地证申领员证》。申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4.2007年第二次报检员考试成绩合格者请即时携带相关资料办理领证、注册手续,以免影响办理相关业务。 二、规范报检行为,及时申请撤单。 1.即日起,请各报检企业自行通过企业端报检系统查询本企业2008年报检废号情况,进行清理,登记。 2.对清理出的报检废号,请携带齐全的报检资料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经施检部门审核签字,在我处10 号窗口进行撤单处理。未处理完废号的企业,我处将暂停办理当前业务。 3.请各报检企业和报检员/申领企业和申领员,应自觉遵守报检/签证管理规定,杜绝随意、重复报检/申报;报检后因种种原因延期出运或不出运的,请在15日内办理撤单申请。 4.我处今后将对随意重复报检/申领、无正当理由的撤单情况和不及时撤单等情况纳入报检员/申领员和报检单位/申领单位考核,视情节轻重进行扣分、暂停办理相关报检/签证业务直至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检务处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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