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须关注美国CPSC相关条例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2009年6月30日在联邦登记册刊登公告,宣布决定关于主要设计予或拟供12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单车、手推车和单车拖车(单车和相关产品)的若干部件,在若干条件下暂缓执行美国《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第101(a)条和相关条文,直至2011年7月1日为止。
      根据该联邦登记册公告,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暂缓执行主要设计予或拟供12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单车和相关产品的若干部件的特定含铅量的条文,特别是以金属合金制成的零件,当中包括含铅量达0.35%的钢、含铅量达0.4%的铝和含铅量达4%的铜。
      该项暂缓执行措施已于2009年6月30日生效,有效期至2011年7月1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关人士按照该联邦登记册公告补充资料部分的描述而向该会递交的证据,决定延长该项暂缓执行措施一段额外时间。该项暂缓执行措施并无限制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就单车和相关产品的其他安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含铅油漆禁令)采取行动。详情请见美国官方公报: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09-06-30/pdf/E9-154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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