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6日,阿根廷生产部发布第36/2008号决议,决定结束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动力传输部件(南方共同市场税号87089990)的反倾销调查,终裁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有效期5年。 终裁具体内容:对于汽车发动机与差速器及轮胎之间的动力传输装置(后轮驱动车型)每公斤征收10.97美元的反倾销税;发动机和轮胎之间的动力传输部件(前轮驱动)每公斤征收反倾销税17.3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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