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有关企业到国外参展展品的顺利出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不具备正常报检条件的产品,在办理出口检验时特作如下规定: 除按正常报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参展企业和产品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1、提供国外参展的证明文件资料; 2、用于参展的样品每个品种不超过2件; 3、提供参展企业用于参展的样品不得在国外销售的保证承诺;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经过相关审批程序获批准后可以办理出口检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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