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D/P风险及防范

信息来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国际经贸法讯》

 

(一)D/P定义
      D/P即付款交单,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二)D/P风险
      1、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或者进口方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进口方不愿付款赎单,而往往此时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已到达目的港,出口方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货物处理上要么办理退运要么贱卖或转让等。
      2、由于快递公司或部分国家的银行操作上的不规范或工作上的疏忽,给出口企业收款带来风险,如邮件错发或冒领、银行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企业,甚至随便向进口方放单等,这些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表现的较为明显。
      3、D/P 还存在一个汇率风险的问题。D/P 属于商业信用范畴,收款时间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人拖延赎单时间,出口人将承担汇率上的风险。
 
(三)D/P风险防范
      1、可预收部分定金,尤其对初次使用D/P的客户。可在收到定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在进口商不要货时,出口商要争取货物的处理主动权。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商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若采用此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XX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即期付款交单”。 
      2、① 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商指定,若确有必要,须经过出口商托收行同意
         ② 应争取CIF价格成交,由外贸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失,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赎单时,外贸企业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③ 如不得已采用 D/P AT SIGHT FOB 方式:进口商的资信好坏和运输单据的真伪是出口商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货物并保证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应注意:
        A. 出口商应对进口商的资信有充分的了解【进口商信用最关键】
        B. 出口商应对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  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商的货物【可以通过国内的船公司查询;通过地市级的有进出口结算业务银行向伦敦劳合社(Lloyd's of London) 查询】。
        C. 出口商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制约。
        D. 一旦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商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E. 出口商可以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记收。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F. 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帐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3、采用即期 D/P,不接受 D/P after sight。
      4、对于印度客户谨慎采用D/P远期,因为印度港口规定,凡是进口货物,到港后三个月无人提货,港口只需获得进口方认可,无需征得出口方同意,即可将货物拍卖。
      5、要注意D/P远期在一些南美国家被视作D/A,最好事先打听清楚,做到知己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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