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日起境外代购高额商品要多缴税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规定从
2010
年
9
月
1
日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含
50
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800
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1000
元人民币。此前海关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每次允许邮寄进出境的免税额规定为: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
800
元,免税额为
400
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
1000
元,免税额为
500
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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