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境内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特制定本办法。境内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付需求; (二) 近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四)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员公司应事先到其所在地外汇局进行资格登记。 境内企业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账号和账户币种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变更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境内企业报告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信息可用于办理核销或核查手续。外汇局根据境 内企业报告的相关信息和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对境外账户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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