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定



      为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商务部制定了《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定》。

      提出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记录在案的企业3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政策。

根据规定,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商业贿赂争取市场交易机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串通投标,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虚假宣传业绩以及其他依法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规定提出,企业承揽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项目,在未取得有关金融和保险机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对外承诺为项目提供融资;承揽合同报价金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工程项目(含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项下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参加投(议)标前按照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企业外派人员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的用工指标,并符合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用工比例,不得通过压低劳工成本获得各类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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