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5 月中下旬开始,互联网上开始流传关于巴西海关开始实行清关新政,巴西收货人无需正本提单即可提货的消息。2003 年6月3 日至8 日,本所律师参加了在金华、衢州的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法律服务月活动,许多企业界代表也提出了巴西海关新政下,出口企业如何应对的问题。 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检索,中国驻巴西大使馆经商处已证实这一消息:
巴西财政部于2013 年5 月6 日起执行1356 号令。该法令对2006年10 月2 日发布的680 号法令部分条款做出了修改。针对新政中不需正本提单提货一事,经与巴西财政部海关管理司核实,本次条款修改的目的是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经与相关银行、进出口企业等沟通了解到,新政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 一、1356 号令对清关完毕后进口方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进行了改革。巴西海关执行的是先清关后提货的程序。进口方或货代在清关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正本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等文件。 二、新政出台后,进口方(收货人)或货代需拿到正本提单(MB/L),去船公司换取(D/O-DELIVERY ORDER)到海关进行清关,清关完毕后凭海关放行证明提货,无需再出示正本提单。海关只起到了税收监管作用,不干预正常合法的物权交割。 三、在实际操作中,上述改革执行起来存在一定困难。银行、出口企业、货代以及船代都面临不同风险。进口商可在以下未结汇情况下提走货物:1、船东与进口商勾结;2、报关货物被海关外贸系统选择为绿色通道通关。
金道律师事务所现就向巴西出口货物提供以上预警信息,并向企业提供如下建议: 一、出口到巴西的货物,不建议使用FOB 术语; 二、对于巴西客户要求的FOB 贸易术语项下货物出口,客户指定的货代或者承运人,如果未在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提单备案登记,建议客户更换; 三、建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四、对于发往巴西的货物,建议企业及时查询集装箱流转信息,一旦确认发生无单放货,请尽快与律师联系,以便收集证据,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