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商检局:非道路用摩托车出口企业注意

2006年8月10日 《合作博弈快报》

    目前出口非公路用摩托车不仅要满足欧盟制定的一系列产品安全标准,还须满足机械指令(98/37/EC)、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消费品安全通用指令(2001/95/EC)以及WEEE、ROHS环保指令。近期欧委会又发布新闻公报表示将对中国产的非道路用摩托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调查。按欧盟规定,未经“CE”认证的非道路用摩托车在欧盟市场的销售属非法销售。
    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出口欧盟或美洲的非道路用摩托车,企业须递交CE证书,EEC、EPA证书及产品清单等,并到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备案,没有备案的企业产品将停止出口欧盟或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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